田間試驗期間發現基因外流或有其他重大影響安全之虞者,田間試驗機構應立即中止試驗,生物安全小組應採行緊急安全措施,同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田間試驗之許可。
從提供的參考資料來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26條明確規定了田間試驗期間發現基因外流或有其他重大影響安全之虞時應採取的措施,包括立即中止試驗、採行緊急安全措施,同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如果情況需要,中央主管機關甚至可以廢止田間試驗的許可。 舉例來說,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案例涉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九條及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三條等規定,這顯示了在面對基因外流或其他安全問題時,相關機關需要依法採取行動以確保生物安全。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公眾利益和環境安全,並強調了在管理基因轉殖動植物試驗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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