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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本規則審議通過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供食用者,應依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供食用者,應依使用目的,按有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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