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九款所定專業人員應具備資格如下: 一、田間試驗機構之負責人:大學以上農林水產相關系所畢業,且具基因轉殖試驗等工作經驗。 二、試驗場之管理人員:大學以上水產相關系所畢業,且具實驗經驗二年以上。 三、密閉設施或半密閉設施之管理人員:具備水產養殖管理經驗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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