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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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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我國籍漁船從事之漁業種類或作業海域,為國際漁業組織規定應實施作業漁船名單措施者,該漁船應經船籍國提報國際漁業組織許可納入作業漁船名單後,始能出港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第 3 條,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從事之漁業種類或作業海域,需符合國際漁業組織規定的作業漁船名單措施。這表示該漁船必須經船籍國提報國際漁業組織,並取得許可納入作業漁船名單後,方可出港作業。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中華民國籍投資者想要經營一艘外國籍漁船在特定海域作業,根據該法規,他必須確保該漁船已經獲得船籍國的許可並納入國際漁業組織的作業漁船名單中,才能合法出海作業。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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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從事之漁業種類或作業海域,為國際漁業組織規定應實施作業漁船名單措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