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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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從事之漁業種類或作業海域,為國際漁業組織規定應實施作業漁船名單措施者,該漁船應經船籍國提報國際漁業組織許可納入作業漁船名單後,始能出港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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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第 3 條,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從事之漁業種類或作業海域,需符合國際漁業組織規定的作業漁船名單措施。這表示該漁船必須經船籍國提報國際漁業組織,並取得許可納入作業漁船名單後,方可出港作業。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中華民國籍投資者想要經營一艘外國籍漁船在特定海域作業,根據該法規,他必須確保該漁船已經獲得船籍國的許可並納入國際漁業組織的作業漁船名單中,才能合法出海作業。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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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