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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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鯖漁船未經許可者,不得赴東北海區從事鯖漁業。
- 2.前項以外之網具類漁船,赴東北海區作業者,每航次進港卸魚之鯖混獲比率,不得逾總漁獲量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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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