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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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許可進入我國港口的非我國籍漁船,其代理人應在漁船出港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交離港通報單(格式如附表六)。這意味著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需要提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相應的文件,以便取得許可。 參考資料: - 司法院釋字第-字第 774 號解釋 根據釋字第774號解釋,相關法條的解釋與適用,可能會影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的許可程序,因此具有參考價值。 以上回答是否幫助您了解相關法條?
- 非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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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