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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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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4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十七、太平洋東邊袋狀公海目擊報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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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於庫克群島、法屬玻里尼西亞及吉里巴斯等國圍繞之封閉公海(以下簡稱東邊袋狀公海)內目擊我國籍或其他國籍之漁船時,經營者或船長應在離開東邊袋狀公海後十五日內填具於東邊袋狀公海目擊報告,通報
主管機關
;目擊報告格式如附件十七。
漁船於東邊袋狀公海作業,應保持與他國專屬經濟海域距離五浬以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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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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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漁船及漁具標識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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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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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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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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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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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鯊魚漁獲物處理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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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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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作業觀察或檢查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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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鰹鮪圍網漁船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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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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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附則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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