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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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漁船於庫克群島、法屬玻里尼西亞及吉里巴斯等國圍繞之封閉公海(以下簡稱東邊袋狀公海)內目擊我國籍或其他國籍之漁船時,經營者或船長應在離開東邊袋狀公海後十五日內填具於東邊袋狀公海目擊報告,通報主管機關;目擊報告格式如附件十七。
- 2.漁船於東邊袋狀公海作業,應保持與他國專屬經濟海域距離五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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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