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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鰹鮪圍網漁船使用之集魚器禁止使用網片,且覆木筏及水面下之結構應使用纏絡材質。
  2. 鰹鮪圍網漁船於主管機關公告禁用集魚器期間,禁止使用集魚器或回收集魚器,並禁止捕撈隨附於集魚器之魚群。
  3. 禁用集魚器期間,鰹鮪圍網漁船應至少每三十分鐘回報一次船位,且不得以人工回報船位方式持續作
  4. 本辦法所稱集魚器,指能聚集魚群之器具、生物或方法,不論大小、有無生命、浮性或半沉浮性者,其種類包括浮標、浮筒、網片、編織物、塑膠、流木群(竹竿、木材、原木等)、生物(如鯨鯊)、自身漁船或友船、水下燈光及撒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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