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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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鰹鮪圍網漁船應備有釋放意外捕獲海龜之手抄網。
- 2.鰹鮪圍網漁船之圍網內誤捕或集魚器纏繞鯨豚類、鯨鯊或海龜時,船長應採取所有可行措施予以安全釋放,並填具報告表,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報告表如附件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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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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