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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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得每年辦理仲介機構評鑑,評鑑成績分為甲、乙、丙三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2.仲介機構應接受主管機關指派或委託人員就非我國籍船員權益事項及仲介機構業務執行事項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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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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