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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仲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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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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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仲介機構之經營者或仲介機構,未履行契約中有關
非
我國籍船員工資、保險、醫療、交通費、
損害賠償
及其他應履行之義務,經
主管機關
通知經營者及仲介機構限期清償或給付,屆期未清償或給付者,主管機關得以仲介機構依
第八條
規定所繳保證金抵償之。
依前項規定動用之保證金,主管機關應限期命仲介機構依
第八條第二項
規定金額補足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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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仲介機構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非我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 §2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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