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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仲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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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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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為仲介機構者,應先向
主管機關
繳交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以現金、匯款或轉帳方式繳交,其數額依其營業計畫書或執行業務計畫書所定規劃仲介人數,區分如下: 一、未滿一百五十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一百五十人以上未滿七百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七百人以上:新臺幣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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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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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仲介機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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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非我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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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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