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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為仲介機構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且經許可辦理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 二、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我國公司。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准之仲介機構,未符合前項資格者,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不得辦理我國籍船員仲介業務,主管機關廢止其核准,並準用第二十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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