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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仲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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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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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為仲介機構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設立,且經許可辦理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 二、依
公司法
設立登記
之我國公司。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
核
准之仲介機構,未符合前項資格者,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不得辦理
非
我國籍船員仲介業務,
主管機關
應
廢止
其核准,並準用
第二十條第四項及第五項
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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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仲介機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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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非我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 §2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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