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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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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境外僱用我國籍船員者,應將第六條勞務契約應載明事項告知船員後,再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雙語勞務契約,並應提供每位船員一份契約留存。
  2. 2.經營者委託仲介機構辦理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經營者應與仲介機構簽訂委託契約,並由仲介機構代理經營者與船員簽訂勞務契約。
  3. 3.仲介機構辦理前項委託事務,應將第六條勞務契約及第十三條服務契約應載明事項告知船員後,再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雙語服務契約,並應提供每位船員勞務契約及服務契約各一份留存。
  4. 4.仲介機構透過外國仲介公司介紹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其合作之外國仲介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但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漁船,經主管機關准與當地國漁業合作者,不在此限: 一、經船員來源國政府核准辦理仲介業務。 二、未有遭船員來源國撤銷廢止核准在其本國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有關之處分等情形。 三、最近二年未有違反當地國勞工法令之情事,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中譯本。
  5. 5.仲介機構應與合作之外國仲介公司簽訂勞務合作契約,且仲介機構仍應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服務契約,並應履行第三項告知義務。
  6. 6.經營者履行第一項告知義務或仲介機構履行第三項及前項告知義務時,應全程不間斷錄音及錄影,並應保存至少三年。其與非我國籍船員契約之變更或續約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有以下內容: 1. 經營者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時,應將勞務契約應載明事項告知船員後,再與船員簽訂雙語勞務契約,並提供每位船員一份契約留存。 2. 經營者委託仲介機構辦理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時,應與仲介機構簽訂委託契約,由仲介機構代理經營者與船員簽訂勞務契約。 3. 仲介機構辦理委託事務時,應將勞務契約及服務契約應載明事項告知船員後,再與船員簽訂雙語服務契約,並提供每位船員一份契約留存。 4. 仲介機構透過外國仲介公司介紹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時,合作之外國仲介公司應符合一定條件,並應與合作的外國仲介公司簽訂勞務合作契約,履行相關告知義務。 5. 經營者或仲介機構在履行相關告知義務時,應全程不間斷錄音及錄影,並保存至少三年。 依據法規,船員僱傭契約需具備書面且在國內或國外相關機構認證或驗證,始合法生效。本條第 5 條中提到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的相關事項需告知船員後再與其簽訂契約,並且有保存契約留存及錄音錄影的要求,以確保遵守相關法規並保障船員權益。 我目前無法提供此法規的最新相關資料,請使用者適時查閱當地相關法規及法律資料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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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經營者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應將第六條勞務契約應載明事項告知船員後,再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雙語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