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有以下內容: 1. 經營者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時,應將勞務契約應載明事項告知船員後,再與船員簽訂雙語勞務契約,並提供每位船員一份契約留存。 2. 經營者委託仲介機構辦理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時,應與仲介機構簽訂委託契約,由仲介機構代理經營者與船員簽訂勞務契約。 3. 仲介機構辦理委託事務時,應將勞務契約及服務契約應載明事項告知船員後,再與船員簽訂雙語服務契約,並提供每位船員一份契約留存。 4. 仲介機構透過外國仲介公司介紹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時,合作之外國仲介公司應符合一定條件,並應與合作的外國仲介公司簽訂勞務合作契約,履行相關告知義務。 5. 經營者或仲介機構在履行相關告知義務時,應全程不間斷錄音及錄影,並保存至少三年。 依據法規,船員僱傭契約需具備書面且在國內或國外相關機構認證或驗證,始合法生效。本條第 5 條中提到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的相關事項需告知船員後再與其簽訂契約,並且有保存契約留存及錄音錄影的要求,以確保遵守相關法規並保障船員權益。 我目前無法提供此法規的最新相關資料,請使用者適時查閱當地相關法規及法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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