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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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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與我國籍船員依前條第一項簽訂之勞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期限。 二、給付船員費用之項目、金額、給付方式及給付頻率。船員每月工資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每月最低工資。 三、經營者應於勞務契約存續期間內為船員投保人身意外、醫療及一般身故保險;其醫療險實支實付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一般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未依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經營者負擔。 四、船員因執行職務意外傷害或患病,經營者應即時就近安排治療,並負責醫療費及其他費用。 五、船員非因執行職務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經營者應即時就近安排治療,並墊付醫療費及其他費用。 六、非我國籍船員之接送事項及相關交通費用之負擔。 七、非我國籍船員任何二十四小時內休息時間不應低於十小時,且至少應連續六小時之休息時間;任何七日內不得低於七十七小時。但基於有限及具體之原因,得依勞僱雙方約定,為臨時性之例外處理,另行安排海上或於進港時給予補償休假。 八、非我國籍船員有特殊宗教節日需求時,經營者應予尊重。 九、違反契約之賠償及處理事項。 十、經營者應提供非我國籍船員向相關部門申訴之便利條件。 十一、船員得請求提前終止勞務契約,返回來源國。 十二、船員及其親屬聯繫資訊。 十三、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2. 2.前項第三款保險金之受益人,應為船員本人。但一般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3. 3.第一項勞務契約,應依主管機關所定契約範本辦理;其範本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此法條要求對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的勞務契約有明確的載明事項,包括契約期限、船員費用、保險、休息時間、宗教節日尊重等。另外,雇主應符合最低工資要求, 提供多種付款方式,并提供聯絡資訊等。此外,根據主管機關公告的範本辦理勞務契約。隨著法定最低工資的調整,經營者也應及時調整船員的工資水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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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依前條第一項簽訂之勞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期限。 二、給付船員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