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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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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得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准之仲介機構,辦理我國籍船員之境外僱用、轉僱、接續僱用、解僱、接送、海上搭載或離船等相關事項。
  2. 2.經營者自行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不得透過外國仲介辦理前項僱用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經營者可以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仲介機構,辦理非我國籍船員的境外僱用、轉僱、接續僱用、解僱、接送、海上搭載或離船等相關事項。經營者自行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時,不得透過外國仲介辦理相關事項。 以船員法第12條第1項的規定作為參考,船員僱傭契約需要在國內或國外相關機構認證或驗證後,始生效力。根據該條的理由是參照海商法第54條第1項的訂定,即航政機關或中華民國領事館的認可處分為海員僱傭契約生效的要件,這樣的認可處分是契約的效力要件。在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判決中,也強調了船員僱傭契約的認可處分對契約終止及終止後的效力是必要的。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0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船舶搭載的船員如有特定情形時應被遣送出國,這些情形包括臨時入國、過夜住宿或未具入國許可證件。在遣送出國期間,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運輸業者應負擔相關費用。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這是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因此,合法僱用之大陸船員,僅得暫置於十二浬以內海域劃定地區之漁船上。 根據業務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的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撤銷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在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外籍勞工應被遣送出境,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由雇主負擔。 基於以上法規的內容及相關解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所規範的事項包括了經營者自行或委託仲介機構辦理非我國籍船員的相關事務,以及禁止經營者透過外國仲介辦理僱用相關事項。並且根據以上法規及相關解釋,船員僱傭契約需具備書面並在相關機構認證或驗證,始生效力。另外,雇主在僱用外籍勞工時有違法行為時,外籍勞工應被遣送出境,並由雇主負擔相關旅費及必要費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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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經營者得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仲介機構,辦理非我國籍船員之境外僱用、轉僱、接續僱用、解僱、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