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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僱用之我國籍船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 二、普通船員應領有所屬國家發之船員證、幹部船員應領有所屬國家核發之幹部船員證。 三、所屬國家未列於禁止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來源國名單。 四、於受僱我國經營者之期間,未有不法情事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2. 前項第三款禁止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來源國名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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