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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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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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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僱用之
非
我國籍船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 二、普通船員應領有所屬國家
核
發之船員證、幹部船員應領有所屬國家核發之幹部船員證。 三、所屬國家未列於禁止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來源國名單。 四、於受僱我國經營者之期間,未有不法情事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前項第三款禁止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來源國名單,由
主管機關
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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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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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仲介機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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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非我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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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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