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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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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仲介機構與我國籍船員簽訂之服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項目。 二、費用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違反契約之賠償事項。 五、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2. 2.前項服務契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第六條第三項契約範本所載非我國籍船員權利義務事項相牴觸。 二、涉及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非我國籍船員從事勞動。 三、向船員收取下列費用: (一)服務費。 (二)為經營者辦理招募或僱用船員所產生之相關費用。 四、巧立名目收取費用。 五、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六、強迫方式調動轉換至其他漁船工作。 七、違反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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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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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仲介機構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之服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項目。 二、費用及金額。 三、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