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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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仲介機構與外國仲介公司依第五條第五項簽訂之勞務合作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服務船舶名稱、作業漁場區域、擬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職務及契約期限。但相關資訊尚未確定時,得不予記載。 二、非我國籍船員資格條件及應遵守事項。 三、應給付非我國籍船員工資額度與支付方式、非我國籍船員投保保險種類及金額、往返當地國與登上漁船港口及送返交通費分擔額度。 四、經營者及非我國籍船員基本權益保障事項。 五、經營者或非我國籍船員違約之處理方式。 六、糾紛處理方式。 七、其他經雙方議定事項。
- 2.前項第三款船員工資之支付方式,不論是否取得非我國籍船員同意,均不得經外國仲介公司代為轉付。
- 3.仲介機構應於簽訂第一項契約後十五日內,檢附該契約影本及中文譯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深度解讀
根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仲介機構與外國仲介公司依第五條第五項簽訂的勞務合作契約應載明經營者名稱、服務船舶名稱、作業漁場區域、擬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職務及契約期限、非我國籍船員資格條件及應遵守事項、應給付非我國籍船員工資額度與支付方式、非我國籍船員投保保險種類及金額、往返當地國與登上漁船港口及送返交通費分擔額度、經營者及非我國籍船員基本權益保障事項、經營者或非我國籍船員違約之處理方式、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其他經雙方議定事項。此條例旨在明確要求勞務合作契約的內容,並確保外國仲介公司不得代為轉付船員工資支付方式。关于此條例的一個相關例子是,仲介機構應於簽訂契約後十五日內,檢附該契約影本及中文譯本,送主管機關備查,来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五條第五項條文
- 非名詞
- 基本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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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