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仲介機構與外國仲介公司依第五條第五項簽訂的勞務合作契約應載明經營者名稱、服務船舶名稱、作業漁場區域、擬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職務及契約期限、非我國籍船員資格條件及應遵守事項、應給付非我國籍船員工資額度與支付方式、非我國籍船員投保保險種類及金額、往返當地國與登上漁船港口及送返交通費分擔額度、經營者及非我國籍船員基本權益保障事項、經營者或非我國籍船員違約之處理方式、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其他經雙方議定事項。此條例旨在明確要求勞務合作契約的內容,並確保外國仲介公司不得代為轉付船員工資支付方式。关于此條例的一個相關例子是,仲介機構應於簽訂契約後十五日內,檢附該契約影本及中文譯本,送主管機關備查,来自《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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