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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仲介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履行與經營者及與我國籍船員簽訂之委託契約及服務契約。 二、非我國籍船員有第三十條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或因受傷、生病等情形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死亡時,應將非我國籍船員或遺骸及其私人物品送返所屬國家。 三、處理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間糾紛及緊急事件。 四、非我國籍船員造成經營者損失時,負責協商賠償事宜。 五、配合主管機關向經營者及非我國籍船員辦理講習、宣導。 六、協尋及聯繫行蹤不明之非我國籍船員。 七、搭乘航空器入境之非我國籍船員,自入境後至與經營者交接前之監督管理。 八、監督搭乘航空器或漁船入境之非我國籍船員,遵守我國衛生主管機關之防、檢疫措施。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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