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我國籍船員轉僱至其他漁船,或漁船經營者變更時,接續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經營者,應於非我國籍船員受僱上船三十日內填具轉僱名冊,並檢附電子檔報請漁業公會或漁會登錄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另檢附前經營者解僱非我國籍船員之書面簽署文件、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所列資料送漁業公會或漁會核對後,轉送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根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當漁船變更經營者或非我國籍船員轉僱至其他漁船時,接續僱用非我國籍船員的經營者應在非我國籍船員受僱上船三十日內填具轉僱名冊,並檢附電子檔報請漁業公會或漁會登錄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同時,也應檢附前經營者解僱非我國籍船員的書面簽署文件,以及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所列資料送漁業公會或漁會核對後,再轉送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參考資料可依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以前經營者解僱非我國籍船員之書面簽署文件為例,應納入相關資料送漁業公會或漁會核對。这个规定旨在确保船員的交接程序得以规范、合法进行,以及保护船员的权益。 如果參考資料無法提供這方面的資訊,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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