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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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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二條規定申請非我國籍船員境外僱用或轉僱者,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應發給許可文件,並將許可之非我國籍船員僱用或異動名冊,副知漁業公會或漁會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隊。
  2. 2.漁業公會或漁會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個月非我國籍船員僱用或異動情形統計表(附件四)及非我國籍船員行蹤不明統計表(附件五)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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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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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依前二條規定申請非我國籍船員境外僱用或轉僱者,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應發給許可文件,並將許可之非我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