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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非我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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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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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應於
非
我國籍船員解僱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非我國籍船員僱用或異動名冊,並檢附電子檔,送請漁業公會或漁會辦理異動登記,並將資料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後,轉送
主管機關
備查。
經營者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在國外港口離船者,經營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應檢附港口國
核
章之船員進港名冊影本,或購票搭機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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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仲介機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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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非我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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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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