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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應於我國籍船員解僱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非我國籍船員僱用或異動名冊,並檢附電子檔,送請漁業公會或漁會辦理異動登記,並將資料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後,轉送主管機關備查。
  2. 經營者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在國外港口離船者,經營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應檢附港口國章之船員進港名冊影本,或購票搭機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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