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2 條
快速跳轉
- 1.非我國籍船員隨船進入我國境內者,經營者應向漁船進港所在地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隊,申請該非我國籍船員之臨時入國許可。
- 2.前項經許可臨時入國之非我國籍船員,在我國境內停留有逾許可期限需求者,經營者應於許可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停留簽證。
回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