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根據該法規的第一項,非我國籍船員搭乘航空器入境、隨船進港及在國內停留時間,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這表示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在進入我國境內時,需要遵守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相關規定,包括例如臨時入境或過夜住宿等情形的規定。 而根據該法規的第二項,搭乘航空器入境或隨船進港之非我國籍船員於核准期間屆滿,或核准原因消失後,經營者應安排最近之航空器遣返或由原船載運出港。這表示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在核准期間屆滿或核准原因消失後,相關的營運者需要安排他們最近的航空器遣返或由原船載運出港。 參考資料來自於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根據該法規的規定,例如在航空器入境或隨船進港之非我國籍船員於核准期間屆滿後的遣返管理,以及進入我國境內時需要遵守的相關規定。 並且根據參考資料,舉例如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在核准期間屆滿後未能合法留在台灣,經營者需要安排最近的航空器遣返或由原船載運出港的相關案例作為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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