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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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我國籍船員搭乘航空器入境、隨船進港及在國內停留時間,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2.搭乘航空器入境或隨船進港之非我國籍船員於核准期間屆滿,或核准原因消失後,經營者應安排最近之航空器遣返或由原船載運出港。
深度解讀
對於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根據該法規的第一項,非我國籍船員搭乘航空器入境、隨船進港及在國內停留時間,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這表示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在進入我國境內時,需要遵守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相關規定,包括例如臨時入境或過夜住宿等情形的規定。 而根據該法規的第二項,搭乘航空器入境或隨船進港之非我國籍船員於核准期間屆滿,或核准原因消失後,經營者應安排最近之航空器遣返或由原船載運出港。這表示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在核准期間屆滿或核准原因消失後,相關的營運者需要安排他們最近的航空器遣返或由原船載運出港。 參考資料來自於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根據該法規的規定,例如在航空器入境或隨船進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非名詞
- 入出國及移民法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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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