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非我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
>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非
我國籍船員於我國境內行蹤不明者,
主管機關
得自非我國籍船員行蹤不明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按行蹤不明人數不受理該經營者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案件,並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前項不受理期間,不因漁船經營者變更而中斷。
因受僱之非我國籍船員行蹤不明致發生跨國境
人口販運
,或船員被凌虐、毆打等情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規定,於業務職掌範圍內,協助內政部移民署處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仲介機構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非我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 §2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