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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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我國籍船員於我國境內行蹤不明者,主管機關得自非我國籍船員行蹤不明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按行蹤不明人數不受理該經營者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案件,並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 2.前項不受理期間,不因漁船經營者變更而中斷。
- 3.因受僱之非我國籍船員行蹤不明致發生跨國境人口販運,或船員被凌虐、毆打等情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規定,於業務職掌範圍內,協助內政部移民署處理。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具體釋義和相關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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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