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6條的逐條釋義,我們得依法條的內容進行分析和解釋。首先,在第一項中提到,非我國籍船員受僱期間發生權利或義務之糾紛時,得請求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經營者、非我國籍船員及有關單位協助。這表示當非我國籍船員在受僱期間發生糾紛時,可以請求政府協助解決。 接著在第二項中提到,海岸巡防機關或岸上安置場所管理單位接獲非我國籍船員申訴案件時,除為必要之處置外,應即轉送前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這條規定要求相關機關在接獲非我國籍船員申訴案件時,必須將案件轉送給地方政府處理,並在必要時進行必要的處置。 最後,在第三項中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前二項申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邀集仲介機構、經營者、非我國籍船員、相關團體進行協調;無法解決者,送主管機關協調。這表示地方政府在受理非我國籍船員申訴案件後,應該在七個工作日內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協調,如果無法解決,則需送交主管機關進行協調。 來源: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6條 範例:若有外籍船員受僱期間有權利或義務上的糾紛,可依照法條要求請求政府協助解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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