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第 31 條的規定,漁船或運搬船要從事漁獲物轉載前,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時,經營者或船長應填寫轉載漁獲申報表(附件五),並在預定轉載日前三日最遲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若申請日遇到例假日,則應在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申請。 合乎法規並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後,漁船或運搬船可以在許可轉載日或其前三日或後五日內進行漁獲物轉載。不過,實際轉載日不得在轉載申請日後的兩天內。 如果無法在規定期間進行轉載,經營者或船長可以在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轉載日期,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可進行變更。若未在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則不會獲得同意。 舉例來說,如果漁船計劃在星期五進行漁獲物轉載,則最遲應在星期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日若是例假日,則要提前至例假日前一個工作日完成申請。漁船獲得許可後,可以在許可轉載日或其前三日或後五日內進行轉載操作;另外,若無法在預定期間內進行轉載,經營者或船長可在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轉載日期,但未在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則不會獲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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