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31

快速跳轉
  1. 1.魷釣漁船或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2.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應填具轉載漁獲申報表(東太平洋漁區及西南大西洋漁區如附件五、北太平洋漁區如附件五之一),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但轉載北太平洋漁區所捕漁獲物之漁船,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期限申請轉載者,應於轉載完成前提出。
  3. 3.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魷釣漁船及運搬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載東太平洋漁區所捕漁獲物: (一)得於許可轉載時間起七十二小時內從事漁獲物轉載,且須於許可轉載地點方圓五十浬範圍內進行。 (二)未能於前目所定期間或地點範圍進行轉載者,經營者或船長申請變更轉載時間、地點,應於該預定轉載時間二十四小時前,填具轉載漁獲申報表(同附件五)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轉載時間、地點;未於時限內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申請變更事項除轉載時間、地點外,尚包含其他資訊者,應重新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經許可之轉載行為如因故取消,魷釣漁船、運搬船之經營者或船長應於許可轉載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向主管機關通報。 二、轉載北太平洋漁區所捕漁獲物: (一)得於許可轉載時間起二十四小時內從事漁獲物轉載,且須於許可轉載地點方圓二十浬範圍內進行。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使用NPFC線上轉載申報系統向NPFC秘書處申報轉載漁獲申報表者,得於許可轉載時間起七十二小時內從事漁獲物轉載,且須於許可轉載地點方圓五十浬範圍內進行。 (二)未能於前目所定期間或地點範圍進行轉載者,經營者或船長申請變更轉載時間、地點,應於該預定轉載時間二十四小時前,填具轉載漁獲申報表(同附件五之一)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轉載時間、地點;未於時限內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申請變更事項除轉載時間、地點外,尚包含其他資訊者,應重新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經營者或船長依前項或前目規定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或最遲於預定轉載時間二十四小時前將轉載漁獲申報表(同附件五之一)報送NPFC秘書處。但漁船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期限報送者,應於轉載完成前報送。 (四)經許可之轉載行為如因故取消,魷釣漁船、運搬船之經營者或船長應於許可轉載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向主管機關及NPFC秘書處通報。 三、轉載西南大西洋漁區所捕漁獲物: (一)得於許可轉載日或其前三日或後五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但實際轉載日不得於轉載申請日後二日內。 (二)未能於前目所定期間進行轉載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轉載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 31 條的規定,漁船或運搬船要從事漁獲物轉載前,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時,經營者或船長應填寫轉載漁獲申報表(附件五),並在預定轉載日前三日最遲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若申請日遇到例假日,則應在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申請。 合乎法規並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後,漁船或運搬船可以在許可轉載日或其前三日或後五日內進行漁獲物轉載。不過,實際轉載日不得在轉載申請日後的兩天內。 如果無法在規定期間進行轉載,經營者或船長可以在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轉載日期,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可進行變更。若未在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則不會獲得同意。 舉例來說,如果漁船計劃在星期五進行漁獲物轉載,則最遲應在星期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日若是例假日,則要提前至例假日前一個工作日完成申請。漁船獲得許可後,可以在許可轉載日或其前三日或後五日內進行轉載操作;另外,若無法在預定期間內進行轉載,經營者或船長可在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轉載日期,但未在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則不會獲得同意。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魷釣漁船或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應填具轉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