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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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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魷釣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涉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四款或第十八款所定之重大違規行為之一。 三、申請轉載總量,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
  2. 2.申請轉載之漁獲物作業期間,魷釣漁船或運搬船疑似有未經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作業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您提到的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32條,以及所引述的相關內容,我目前無法提供逐條釋義及舉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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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魷釣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