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首先根據條文中提到的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並且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根據相關資料顯示,該規定針對遠洋漁業作業提出明確規範,強調了許可證明書的有效期限,確保遠洋漁業作業符合法規。 其次,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必須以中英文記載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經營者姓名或名稱、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漁區、作業期間、國際識別編號和IMO船舶識別號碼。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許可證明書的內容充分詳細,方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和檢查。 最後,根據第3款的規定,經營者應在漁船上放置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這一規定強調了經營者在漁船上必須配備有效許可證明書,以確保其合法經營。這些規定全面規範了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的申請、內容記載和檢查要求,確保了遠洋漁業作業的合法管理。 以上解釋參考了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8條的相關規定,並且融入該管理辦法中的船舶相關概念和法規,以確保解釋準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