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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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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不受前條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之限制: 一、經營者變更。 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 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 四、依漁業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 五、換發漁業證照。 六、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完畢,或罰鍰繳納完畢。 七、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運搬船,申請增加作業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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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不受前條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