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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各款之乳製品,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運輸、陳列或貯藏。 一、已腐敗或變性或具有異常氣味者。 二、使用已腐敗或變性之原料者。 三、摻用規定外食品添加物或其他物質者。 四、不合第五條規定之標準者。 五、使用容器,違反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者。 六、不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者。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 八、未經政府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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