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業管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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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牛、乳羊飼養業者,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凡飼養滿一個月齡以上之乳牛、乳羊,應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登記,並應隨時申報動態。 二、應有牛 (羊) 舍、擠乳室、運動場、糞尿處理設施及用水設備,但舍飼者免設擠乳室。 三、應接受農業、衛生主管機關防疫上所採措施。 四、所生產生乳,不得摻雜任何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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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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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