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登記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牧場違反本規則之規定,經有關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依左列規定處分之: 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違反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獸醫師法之規定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依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獸醫師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違反建築法規定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建築法令規定處理。 四、撤銷其牧場登記。 五、撤銷其農業動力用電減免之資格。 六、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函請金融機關不予優惠融資貸款。 七、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該牧場停止供應內銷。 合於本規則所訂條件及規模之牧場,不依本規則申請登記者,依有關法令處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牧場登記規則 第2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