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登記規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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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場違反本規則之規定,經有關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依左列規定處分之: 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違反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獸醫師法之規定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依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獸醫師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違反建築法規定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建築法令規定處理。 四、撤銷其牧場登記。 五、撤銷其農業動力用電減免之資格。 六、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函請金融機關不予優惠融資貸款。 七、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該牧場停止供應內銷。 合於本規則所訂條件及規模之牧場,不依本規則申請登記者,依有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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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水污染防治法法規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獸醫師法法規
- 建築法法規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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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