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牲畜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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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得於適當時間或處所,隨時宣導牧畜飼養及管理方法,以提高國民愛護牧畜之基本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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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省 (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得於適當時間或處所,隨時宣導牧畜飼養及管理方法,以提高國民愛護牧畜之基本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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