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牲畜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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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瘦弱牲畜,應輔導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改善飼養方式。牲畜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切實接受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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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省 (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瘦弱牲畜,應輔導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改善飼養方式。牲畜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切實接受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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