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持牛、羊乳與乳品產銷平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廠農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量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畜牧法第36條規定,為了維持牛、羊乳與乳品產銷平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廠農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量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上述法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責任協助廠商與農民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量報告給當地主管機關。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監督與管理生乳的買賣,以維護產銷的平衡。 並且,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律規定的範例可能包括農產品批發市場與員工權益的案例,亦或是乳品業者之間的合作契約情形。具體的案例可能需要進一步查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畜牧場歇業、停業或登記事項有變更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 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害、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查或作虛偽之陳述者。 三、畜牧場或獸醫師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依第十五條所定之設備標準者。 六、未依第二十一條接受評鑑者。 七、未依第二十八條繳交費用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畜牧場歇業、停業或登記事項有變更未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條之一規定申請者。 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害、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或作虛偽之陳述者。 三、畜牧場或獸醫師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規定者。 五、違反依第十五條所定之設備標準者。 六、未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接受評鑑者。 七、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繳交費用者。
立法理由第一款配合第八條之一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亦酌作文字修正。
為維持牛、羊乳與乳品產銷平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廠農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量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為輔導廠農訂定契約,以穩定牛、羊乳產銷,增訂本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一款配合第八條之一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亦酌作文字修正。
為輔導廠農訂定契約,以穩定牛、羊乳產銷,增訂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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