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維持牛、羊乳與乳品產銷平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廠農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量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畜牧法 第3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