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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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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牛、羊乳與乳品產銷平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廠農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量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畜牧法第36條規定,為了維持牛、羊乳與乳品產銷平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廠農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量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上述法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責任協助廠商與農民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量報告給當地主管機關。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監督與管理生乳的買賣,以維護產銷的平衡。 並且,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律規定的範例可能包括農產品批發市場與員工權益的案例,亦或是乳品業者之間的合作契約情形。具體的案例可能需要進一步查證。

立法沿革 3

(0870529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畜牧場歇業、停業或登記事項有變更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   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害、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查或作虛偽之陳述者。   三、畜牧場或獸醫師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依第十五條所定之設備標準者。   六、未依第二十一條接受評鑑者。   七、未依第二十八條繳交費用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108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畜牧場歇業、停業或登記事項有變更未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條之一規定申請者。   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害、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或作虛偽之陳述者。   三、畜牧場或獸醫師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規定者。   五、違反依第十五條所定之設備標準者。   六、未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接受評鑑者。   七、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繳交費用者。

立法理由第一款配合第八條之一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亦酌作文字修正。

(0930330 修正)

為維持牛、羊乳與乳品產銷平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廠農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量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為輔導廠農訂定契約,以穩定牛、羊乳產銷,增訂本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0870529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108 修正)

第一款配合第八條之一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亦酌作文字修正。

(0930330 修正)

為輔導廠農訂定契約,以穩定牛、羊乳產銷,增訂本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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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畜牧法第 36 條規定:「為維持牛、羊乳與乳品產銷平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廠農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畜牧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畜牧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