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及本細則所定證書、表、圖、紀錄、清冊、文件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證書、表、圖、紀錄、清冊、文件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轄家事行政訴願89年度最高行法之32號判例,中央主管機關得就證書、表、圖、紀錄、清冊、文件之格式制定相關規定,並由該主管機關依實際需求訂定及更新,以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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