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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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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寵物業歇業、停業或復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許可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其屬繁殖業或買賣業者,並應檢附特定寵物繁殖、買賣紀錄文件及安置說明。 二、停業在一年以下者,應自開始停業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停業報告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屬繁殖業或買賣業者,並應檢附特定寵物之安置說明。 三、除依第四款延長停業期限者外,停業超過一年者,視為歇業,應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四、無法於停業期限屆滿前復業,且具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延長停業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五、復業者,應於復業前一個月內,填具復業報告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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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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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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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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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特定寵物業歇業、停業或復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