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個案再利用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中央農業
主管機關
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逕予
駁回
。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或通知限期修正。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
核
發許可文件,並檢還計畫書
核定
本乙份。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