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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個案再利用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
  2.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或通知限期修正。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發許可文件,並檢還計畫書核定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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