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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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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相關之審查、訓練、輔導、評鑑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18條,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相關之審查、訓練、輔導、評鑑事項。根據法條,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具有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進行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相關事項的權限。這樣的安排旨在加強農業廢棄物處理相關工作的審查、訓練、輔導和評鑑,以確保相關工作得以有效執行。例如,法條可能促成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機構開展農業廢棄物處理技術訓練計畫,以提高處理人員的技術水平。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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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相關之審查、訓練、輔導、評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