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產品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未公告者,依序準用下列檢驗方法: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檢驗方法。 二、國家標準。 三、國際間認可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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