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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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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於檢舉案件經行政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第一次有罪判決後,通知檢舉人領取獎勵。但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未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提供,屆期仍未提供者,得不予發給。
  2. 2.同一案件,經依前項發給獎勵後,不再重複發給、追回或變更。但行政處分、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之撤銷廢止或變更,可歸責於檢舉人,或為檢舉人對受理檢舉機關所隱匿者,其已領取之獎金,得以行政處分追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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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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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舉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檢舉案件經行政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第一次有罪判決後,通知檢舉人領取獎勵。但匿名、不以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舉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