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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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污染、損壞或遺失者,應敘明理由,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屬換發者,應繳銷原製造或輸入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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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污染、損壞或遺失者,應敘明理由,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屬換發者,應繳銷原製造或輸入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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