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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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之申請案件有未繳納費用、提供資料、物品或樣品有不全或有其他不符規定得補正之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依現有資料、物品或樣品逕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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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二條之申請案件有未繳納費用、提供資料、物品或樣品有不全或有其他不符規定得補正之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依現有資料、物品或樣品逕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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