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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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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或第三條之申請經許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第7條第2條或第3條之申請經許可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此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藥事法第三十九條》,其中有提到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的藥品許可證,並說明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品的程序。具體範例為藥商取得藥品許可證後得以製造或輸入藥品,但難以認定藥品許可證本身具有財產上之交易價值。 參考資料為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法條與判決書或裁判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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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第 7 條規定:「第二條或第三條之申請經許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