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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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第7條第2條或第3條之申請經許可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此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藥事法第三十九條》,其中有提到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的藥品許可證,並說明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品的程序。具體範例為藥商取得藥品許可證後得以製造或輸入藥品,但難以認定藥品許可證本身具有財產上之交易價值。 參考資料為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法條與判決書或裁判書。
- 第二條或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第 2 條條文
-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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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