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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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信用部及其分部已取得設立許可者,其原有之設立許可證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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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6條,在本辦法施行前,信用部及其分部已取得設立許可者,其原有之設立許可證得繼續使用。這表示在本辦法開始實施之前已取得設立許可的信用部和分部,可以繼續使用他們原本的設立許可證。 在最新的相關決定裁決書中,可以找到一個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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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