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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漁會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
  2. 農會、漁會配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其他經營不善之信用部,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 一、申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二、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之逾期放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點五。 三、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之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申請前二年度之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高於全體信用部前二年度之平均值。但申請前二年度之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百分之三以上,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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