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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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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漁會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
  2. 2.農會、漁會配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其他經營不善之信用部,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 一、申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二、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之逾期放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點五。 三、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之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申請前二年度之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高於全體信用部前二年度之平均值。但申請前二年度之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百分之三以上,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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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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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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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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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5-1 條規定:「農會、漁會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農會、漁會配合農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