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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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信用部健全經營,並應由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業務相關人員共同遵行,以達成促進營運效率、維護資產安全、確保財務及管理資訊可靠性與完整性及遵守相關法令規章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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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信用部健全經營,並應由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業務相關人員共同遵行,以達成促進營運效率、維護資產安全、確保財務及管理資訊可靠性與完整性及遵守相關法令規章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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