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部主任除自行請調或符合第六條規定被解任者外,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意解任: 一、農會、漁會屆次改選。 二、農會、漁會新聘總幹事。 三、信用部發生重大舞弊。 四、信用部人員有重大業務過失。 五、連續二年績效未達信用部內部指標。 六、有其他顯著不適任之具體事實。
很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此特定法條的詳細釋義和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